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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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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3] 跟蹤他人或觸刑法

 【本報訊】(記者 葉薇)你知道嗎?如果有人對你構成騷擾或煩擾的行為,包括「不斷以叫喊、詆毀、威脅或爭辯、電話滋擾、毀壞財物、跟蹤(受害人)或不斷到她或他的住所或工作地點進行煩擾或威嚇」,都有可能觸犯法律。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私隱問題小組主席白景崇博士(Dr John Bacon-shone)昨日出席一個研討會時,再次敦促政府回應法改會兩年前提出的「纏繞行為研究報告書」盡快立法,保障受害人。

學者促立法禁纏擾行為

 法改會報告中指纏擾行為是「有計劃地不斷騷擾或煩擾他人的行為,而這些行為通常帶有性別吸引或癡戀的意味」,而具體的表現,就是本文一開始時概括的行為。

 白景崇指,由於目前法例中電話騷擾或尾隨他人並不是罪行,不少纏擾行為的受害者向警方求助時,警方往往表示無能為力。法改會報告建議,就纏擾行為訂立一項新的刑事罪行,還建議民事法庭應該有權在禁制令附上逮捕權書,而警務人員若合理地懷疑有人違反附有逮捕權書的禁制令,可毋須手令便可以將他逮捕。

當局正研究具體條文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教育幹事劉浩源說,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今年4月書面回應立法會時表示,政府現正研究法改會提交報告的具體條文,以及於公眾諮詢期內收到的各方意見。由於收集的意見存在很大分歧,有人擔心立法可能影響公民自由,故政府需要深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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