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28] 明長福子女爭三億股權
【本報訊】商人明長福92年臨終前兩個月向7名子女宣讀備忘錄,詳細交代生平,將名下約2億8千萬財產撥入家族公司。死後公司股份分7份平分。但兩年後其中一子肇森面臨被4名兄弟踢出家族公司董事局時,聲稱獲亡父生前額外發行股份,令他成為佔股17分之11的大股東。4兄弟指此舉違反亡父生前意願,並懷疑認股證上亡父簽名為偽造,興訟高院,要求高院頒令有關證書無效;若法庭裁定文件有效,則肇森僅以信託人身份管理股份,需與其他兄弟均分。
原訴人為明長福其中4名子女肇鍾、肇棠、肇熊及肇娟。與訟人分別為明肇森、涉案家族公司明長福海外公司(J.F. Ming Inc)及明肇球。另一與訟人肇華已離世。
原訴提出訴訟主要針對明肇球。代表原訴作證的明肇熊供稱,高齡84歲的父親明長福於92年9月,要求他與其他居於海外的子女來港眾會。10月10日晚,除肇娟外,父親與6名子女聚於蘇浙同鄉會。肇球讀出父親所撰一份中文備忘錄。
備忘錄明言決定將公司股份分為7份,同樣股數、同樣價值,分配給我子女每人一份。文末指公司成功絕非時勢就做,希望子女不要貪念,努力工作將「明長福海外」發揚光大。父親於同年12月21日去世。翌年初,與亡父同為海外公司董事、唯一長居香港的兄弟肇森代父親將7份、每份1千股認股證分予眾兄弟。
94年1月28日,肇森召開股東會,要肇華入董事局,並會撥200萬元予肇華在紐約開店。建議遭其他兄弟反對,斥肇森自把自為。4名原訴人於2月開會,動議罷免董事肇森。肇森獲悉此事後,首次披露與父親於92年8月8日開過兩次會議。通過發行1萬股給他。令他成為大股東,4名原訴早前會議無效。
原訴於開案陳詞稱因懷疑肇森所持10張股票證明書及兩份會議記錄為偽造,10月向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報案。警方要求肇森及曾任家族公司秘書,後來與肇森要好並誕下一子的Ivy Wong作供。政府化驗師報告指12份文件中其中4個明長福簽名為真跡、另外8個不能肯定。雙方會傳召其他鑑證專家作供。聆訊今日繼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