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04] 村選虛報地址 選民囚一月
【本報訊】一名03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觸犯投票罪行,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個月。
被告黎偉鋒,58歲,較早時承認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b)(i)條。
裁判官陳仲衡宣判時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兩個月,但考慮被告認罪及其背景報告,故將刑期減至1個月。
案情透露:黎及其妻曾在索罟灣居住,但自1980年已遷往另一居所。2003年3月9日,黎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選民登記申請表,以登記為2003年索罟灣村代表選舉(居民代表)的選民。
黎在申請表中訛稱他的主要地址是在南丫島索罟灣的居所,及該主要地址是他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黎又聲稱他在申請登記為索罟灣村選民之前的3年內一直是該處的居民,並符合登記成為選民的資格。
案情透露:黎於本年7月19日在索罟灣村代表選舉中投票。
黎於本年8月12日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他承認在作出選民登記申請之前的3年內,他的主要住址並非位於索罟灣。
另一名索罟灣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黎有發,39歲,被廉署另案控以一項相類罪名,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將其案件押後至本月17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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