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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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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9] 冼錦華功不抵過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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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錦華被判入獄,由囚車押送離開法庭。 (資料圖片)

 【本報訊】高級警司冼錦華因享受免費妓女案,昨被法院裁定「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令他成為歷來因行為失當罪名被判刑最重的公職人員。同案另一被告林春葉亦判監3年,兩人還押監房,等候保釋上訴申請。

 助理警務處長(人事)陳偉基為冼作品格證人時指出,冼服務期間屢破大案,包括歡場殺手的新三狼案。但法官說,冼錦華雖有立功,但功不抵過,加上他在警隊中是屬於高階層,同時負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及掃毒,仍然犯上這樣嚴重的罪行,為了向警隊和公務員表示要有廉潔的信息,所以一定判他入獄。

助理處長陳偉基作品格證人

 法官辛達誠在判案時指出,每名警務人員及公務員,均應清楚知道一旦將自己陷入刑事勾當被定罪判監後,將會失去長俸,一切都是咎由自取,故法庭並不接納冼錦華將失去約370萬元的長俸作為求情因素。

 法官更引用高院前首席法官陳兆愷在一宗上訴案中所指,任何一個文明社會都不會容許有貪污罪行存在,貪污就像癌細胞一般,不斷蔓延,故需要立即清除。

 法官直斥冼錦華未有執行職務拘捕控制妓女賣淫的卡拉OK合夥人,更陷自己於貪污危機,在案中所嘗的「甜頭」,是其中一種潛伏著的貪污罪行,極難被人揭發,直至當對方要索取回報時,冼就人情難卻。

 法官強調作為執法人員或公務員,其品格操守必然受到公眾很高的期望,案中身為高級警司的冼錦華,擁有執法權力,應保障大眾市民有平等待遇,故判冼錦華3項行為失當罪名,入獄3年。

 法官指法庭並不相信女被告林春葉純為15年的友誼,而向冼提供免費妓女服務,林藉著向冼錦華提供「甜頭」,以籠絡對方日後滿足自己可能提出的要求,可以說比實際貪污罪行更加邪惡,而這種暗地裡進行的勾當亦令偵查的工作更加困難。

法官考慮林未剝削妓女

 現考慮案中涉及的妓女並無被剝削及欺壓,故判3項控制妓女罪名各囚1年,至於林面對的3項行賄罪行,雖無涉及金錢利益,但可能於他日向冼索取回報,令冼難以推卻,故判行賄罪入獄3年,各罪同期執行。

 辯方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求情指,45歲冼錦華的定罪,不但是本港警隊的損失,更是香港市民的損失,因冼錦華一直是警隊的典範,冼將失去長俸,被判監後在獄中更面臨危險,因冼過往偵破無數大案,有可能受到其他囚犯的威脅。

 辯方又指林春葉是燕京啤酒本港及澳門的代理商,旗下有200名僱員,若她被判入獄,其生意將面臨危機,而僱員亦會受到影響,故要求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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