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1] 王雪冰受賄115萬被判12年 放大圖片
王雪冰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10日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王雪冰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記者注意到,法院今天宣判的涉案金額要比去年中紀委公布的數額小。
王雪冰係中國金融領域中被判刑的最高級別官員,他曾任中共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一年前,王雪冰已被撤銷中央候補委員職務並開除黨籍。
法院今天公佈王雪冰的受賄數額折合人民幣115.14萬元。而去年中紀委調查結果稱:「王雪冰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收受貴重禮品折合人民幣數百萬元。」去年中紀委的調查結果還指出,「王雪冰擔任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總經理和中國銀行行長期間,違反金融監管規定,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嚴重後果。」而法院今天公布的案情則未提及其工作失職所導致的嚴重後果。
法庭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雪冰原係中國建設銀行行長,曾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總經理。在1993年至2001年期間,王雪冰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為華晨(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再東方廣告有限公司等企業謀取利益,並為此非法收受這些公司給予的錢款、藝術品、名牌手錶等貴重禮品,共計折合人民幣115.14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雪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公司人員給予的款物,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了國有金融機構的聲譽,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