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3] 立會選票新例助辨準議員
【本報訊】憲報昨日刊登就立法會候選人可以在選票印上有關候選人指明詳情的規例,訂立多項程序。日後,候選人可在選票印上的指明詳情,包括訂明團體的登記名稱及標誌、訂明人士的登記標誌、說明候選人是「獨立候選人」/「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及候選人的個人照片。
候選人須登記個人標誌
有關規例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訂立,並會在本月17日提交立法會省覽。選管會發言人說:「新安排有助選民在投票時更容易識別所選擇的候選人。」有關登記程序的細節,他解釋:「任何訂明團體擬於立法會選舉支持候選人,可先向選管會申請登記有關團體的名稱、簡稱及標誌,而擬參選的訂明人士亦可向選管會申請登記其個人標誌。」
至於來年的立法會選舉,有關的登記申請必須在規例生效後,明年3月1日或之前提出。選管會擬批出申請的登記詳情會以公告形式刊憲。任何人士可在21天內提出反對。選管會就有爭議的申請作出決定前會舉行聆訊,聽取雙方的論據及審視有關的資料。當選管會決定批准提出的申請後,會在憲報刊登公告。而載有所有成功申請詳情的登記冊,會在選舉事務處公開讓市民查閱。
發言人說,規例也訂明程序,讓功能界別候選人或提名名單上單一候選人、或有多於1名候選人的提名名單上的候選人,在提名期內,可向選管會請求在選票印上指明詳請。他說:「如有關請求涉及3名或以上候選人的提名名單,其可印上團體的登記名稱及標誌/個人登記標誌,總數不可多於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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