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9] 七成人倡訂工作間監察指引
【本報訊】(記者 盧燕娥)「老細用閉路電視監視我做浀陬L侵犯我的私隱?」「老細睇我Ⅰq子郵件又會否侵犯私隱?」以上問題一般人都極易混淆,其實根據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僱主進行監察時有收集個人資料,均需通知僱員,上述情況就取決於僱主有否錄下影像或儲存電郵以作記錄。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鄧爾邦補充,如閉路電視並無錄下影像,僱主就不需要硬性規定通知員工,而家庭傭工情況較特殊,如需要以錄影保障家中年幼小童權益,就不在此限;至於電子郵件,如僱主只須看到郵件標題就可達到監控目的,就不建議看整封郵件。
香港一向沒有對在「工作間監察活動」提供指引,上述問題對僱員極易造成困擾。去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此作諮詢,接獲71份意見書,當中7成受訪者支持發出指引,以令工作間的監察活動更清晰及透明,至於採用具法律約束力的實務守則時,還是無此效用的「最佳行事方式」,39份有就此作出建議的意見書,27份屬意後者。
鄧爾邦昨日宣佈,公署決定明年發出「最佳行事方式」指引。他稱,雖然香港由1996年至今只收到29份有關投訴,但鑑於2001年調查已發現超過6成的公司均有採用監察設施,普遍性不容忽視,故公署認為有需要作出指引,讓僱主懂得如何作適當監察保護公司權益之餘,僱員的個人資料私隱亦得到保障。
他認為,採用「最佳行事方式」可以較溫和方式鼓勵僱主自行遵守規定,不會使僱主和僱員關係變得緊張。他說,指引將就電子郵件監察、電腦用途(包括互聯網)監察、電話監察及閉路電視/攝錄監察等活動提出建議。鄧爾邦稱,公署認為,指引最重要的一點是建議僱主盡可能通知員工,公司正進行的各項監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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