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0] 立選資助程序規例刊憲
【本報訊】政府憲報昨日刊登《選舉管理委員會(立法會選舉資助)(申請及支付程序)規例》,訂立多項程序,讓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申索資助以支付選舉開支。
獲票5%或以上可資助
這項規例是由選管會訂立,並會在明年1月7日提交立法會省覽。根據該規例,當選或取得5%或以上有效票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可獲得資助。有關人士包括:(a)在有競逐的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候選人所獲資助將按下述其中一項方式計算,以金額最低者為準:(i)按該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所獲有效票總數乘以指明的資助額(目前定為每票10元)而計算所得款額;或(ii)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申報選舉開支的50%;或(iii)如該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申報選舉開支超逾申報選舉捐贈,則計算兩者的差額。
以金額最低者為準
(b)在無競逐的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候選人所獲資助將按下述其中一項方式計算,以金額最低者為準:(i)按選區或界別的登記選民數目的50%乘以指明的資助額而計算所得款額;或(ii)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申報選舉開支的50%;或(iii)如該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申報選舉開支超逾申報選舉捐贈,則計算兩者的差額。
會計師審核捐贈帳目
發言人說:「修訂後的《立法會條例》內新設的第VIA部授權選管會制定規例,訂明總選舉事務主任處理資助申索和執行付款的程序。」發言人說:「我們曾就核數師所須採納的審計標準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我們會要求核數師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布及不時修訂的核證準則第200號-高度核證工作(Standard on Assurance Engagements 200, High Level Assurance Engagements),審核申報選舉開支和申報選舉捐贈帳目。」
總選舉事務主任在核實申索及確認應付給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的金額後,會知會庫務署署長支付該款項。規例亦包括有關撤回申索、經核實後支付申索的資助及追討已付款項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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