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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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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4] 僱主應承擔僱員補償

廖德恩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總幹事

 讀貴報2003年12月22日社評《承保要講道義 政府有責協調》,其中第三段提到:「保險業聯會要求政府成立基金,醫護界也促請政府另設中央機構承辦勞工保險,使僱主毋須再依賴保險公司。我們認為這樣做不合理也行不通,是變相『搵納稅人笨』,政府不應包攬上身。」

 本港1953年通過《僱員補償條例》,1982年進行修訂;1984年實行強制性勞工保險,規定僱主必須為員工向私營保險公司購買職業傷病意外保險,職業傷病意外補償由保險支付。1985年,香港社會已看出由私營保險公司作一盤生意去經營勞工補償的缺憾,要求政府成立中央補償基金。

 我們要的「中央補償」,具體做法就是通過立法,用集體負責的形式向僱主徵款。政府不須注資,或只在基金成立之初提供貸款。

 而職業傷病補償是僱主不容推卸的責任。現行法例就規定,所有僱主都對其僱員有不可推卸的照顧責任,僱主應為其僱員設定安全而衛生的工作環境。僱員之所以得工傷或患上職業病,只因僱主不願為設置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多花成本。因此,工傷和職業病引致的成本,理應由僱主承擔。

 「中央補償」就是以徵款的形式體現僱主集體負責的精神。

 實行工傷和職業病的「中央補償」改變現時「搵納稅人笨」的勞工保險制度,既解決了現時因保險業「輸打贏要」引致的社會危機,又能為政府的財赤提供一項解困措施,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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