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9] 個體戶申請手續
問:港澳人士應向何部門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
答: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機關。全省各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縣局)受理個體工商戶設立申請,受理範圍按屬地管轄的原則,即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各登記註冊部門的地址、電話、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指引、相關法律法規等,均可到廣東省工商局網頁「廣東紅盾網」(www.gdgs.gov.cn)查詢。
問:港、澳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應提交那些材料?
答:根據CEPA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港澳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特點,我們對申辦此項登記業務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作了相應的調整,如取消了「計劃生育證明」,增加了「身份證件(多種)」、「核證文件」等材料,制訂了適應港澳人士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指南,各級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大廳均可查閱。經營者可根據需要辦理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登記,也可以直接辦理開業登記。
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需提交:
(1)經營者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並提交身份證原件核對;
(2)經營者的身份核證文件;
(3)《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開業登記需提交: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
(2).經營者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並提交身份證原件核對;
(3).經營者的身份核證文件;
(4).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已申請字號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的方提交);
(5).經營場地證明(下列之一):
A.自有房產的,提交房產產權證明複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
B.租賃房產的,提交房產租賃合同。
(6).法律、法規規定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許可證或書面意見複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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