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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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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6] 極度貪官陳裘大重囚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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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裘大被判入獄7年由囚車押走時,被大批記者包圍。

 【本報訊】曾被主控官形容為「極度貪官」的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因任內兩年半收受承建商3百萬賄款,昨於高等法院因10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名被判囚7年。主審法官彭鍵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2節,下令陳裘大歸還已收受的260萬賄款,預料辯方會就定罪提出上訴。

 陳裘大(58歲)在聽取判決時,雙手一時緊抓犯人欄、一時互握作祈禱狀。他在聞判離開法庭時向兒子陳奕迅揮手及微笑。

法官指辯語「幾近無知」

 法官彭鍵基判刑時,指陳裘大經過32日審訊後被陪審團定罪。受賄金額由3萬元到高達150萬元,總共300萬元。案發兩年半期間被告為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屬首長第一級。法官指控方證據確鑿,多次拍到陳裘大收受承建商賄款後在辦公室數銀紙的片段,但被告堅稱清白,審訊期間更搬出有「數銀紙癖」自辯,解釋難以致信,法官個人認為辯語「幾近無知」,被告並無絲毫悔意。

 法官指陳裘大擔任同一官職近12年,可能由於安逸、加上熟悉工序方便貪污。法官對被告稱損失550萬退休金或患有肝病並不同情,指並非犯案求情因素。

控罪分三類判刑

 法官判刑時參考較早前於區域法院判囚的行賄者張定邦及黃志良,法官將控罪分成三類:第一項涉及150萬元賄款控罪屬第一類,判囚4年;第二類控罪涉及6項罪名、涉賄款15萬至40萬元,判囚3年,刑期需與首類罪名分期執行,至於涉及少於10萬元賄款的第三類罪行則判囚2年,同期執行,即共囚7年。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另依法判陳裘大交還260萬元賄款。

 辯方在法官判刑前亦曾作最後求情。辯方律師稱,陳裘大的貪污事件僅屬個人行為,並引用短樁案,指陳的行為並未威脅公眾安全,所涉及的工程、服務和物料質素均無受影響。辯方亦呈上一些求情信,並向法官表示,陳裘大在中三離校後,憑自己個人毅力考獲兩個學位,事件令他喪失一切及550萬元退休金,「貪污所得到比失去的少得多」,但法官就一一推翻所有求情理由。

 房署發言人就表示,絕不容忍,亦絕不姑息任何貪污行為,會依照公務員事務條例規定,對公務員採取適當的處分。該署重申會繼續與業界及廉署合作,加強打擊貪污。

法官彭鍵基判詞要點

 1.被拍得數錢情況仍堅稱清白,沒有任何悔意。

 2.是典型貪污例子,對這類人並不同情。

 3.損失550萬元退休金和患有肝病並非求情因素。

賣物業還款

 【本報訊】(記者 冼文達)陳裘大的代表律師林炳昌在法院宣判後聲稱,廉署刻意隱瞞其中一名證人的刑事犯罪紀錄,故他們可能會以此為據,向法庭提出上訴。

 林炳昌在庭外表示:對陳裘大被重判7年刑期並不感到意外,和他們原先估計的差不多。陳裘大原希望求情理由充分而獲輕判,聞判以後雖然表現冷靜,但亦感到沮喪。林表示,陳奕迅相當愛他的父親,並希望父親在服刑時健康不會出現問題以及早日和父親團聚。

 對於陳裘大需要交還260萬元的賄款,林炳昌稱,陳裘大擁有一所位於藍塘道的物業,相信出售以後仍有剩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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