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0] 七種原因導致離婚
本報駐山東記者濟南報道: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日前通報了2003年審結的581起離婚案件的有關情況。性格不合、信任危機、經濟差異、家庭暴力等7方面是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
據此間媒體報道,夫妻雙方由於性格不合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在所有離婚案件中佔了37%。夫妻雙方由於婚前缺乏深入交往,往往認識不久便草草結婚,造成婚後雙方脾氣性格方面的弱點暴露,又缺乏交流和溝通,以致常常為瑣事而爭吵,最後只好各奔東西。
其次,夫妻一方或雙方認為對方有外遇,但又無法取得確鑿的證據,導致長期處於不信任的狀態。此類案件在所有離婚案件中佔了25%左右。由於舉證難,多是雙方由於互不信任導致爭吵不斷,最後分居導致感情破裂。
第三個原因是雙方的經濟差異。因經濟原因導致的勞燕分飛,在離婚案件中約有20%。此外,因家庭暴力、不良行為、婆媳關係及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分別佔所有離婚案的7%、5%、4%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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