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5] 退休地政督察受賄囚39月
【本報訊】六旬退休地政總署地政督察,被廉署揭發任內10年接受一名律師行師爺50至60萬元賄款,作為協助對方獲地政總署加快批出重建舊屋地報酬;又與師爺及前財務公司經理以虛假資料申請200多萬貸款。前督察昨於區域法院判囚39個月;而金融風暴前身家逾億的前師爺,則判囚45個月。
法官馮驊判刑時,指退休地政督察被告李銳元(61歲)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1項串謀行騙罪成,基於案情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期。李於1998年8月退休後,每月獲12000元長俸。辯方指被告為養活第2任妻子及3歲兒子當兼職的士司機。定罪有機會令他喪失長俸,令妻子失去生計。
至於早於前年表明認罪,並於李的審訊中當控方證人的律師行職員馮炳仁(50歲),求情時雖稱受傳統「鄉下人」思想影響、以為「以財通行」行得通才賄賂李;又指詐騙貸款計劃的主謀是仍然在逃的財務公司經理郭安發,並已償還大部分貸款。
但法官指馮的賄賂行為長達10年,案情嚴重難辭其咎,遂判囚45個月。辯方求情稱只有小一程度的馮炳仁白手興家,1997金融風暴前曾有1億元身家,現已打回原形。
2項貪污罪名於1990年至1998年8月發生。而訛騙貸款罪則於1996年2月至1999年8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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