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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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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21] 文匯論壇.蕭蔚雲深入闡析《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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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法學專家蕭蔚雲、夏勇參加《基本法》研討會。

譚惠珠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沒有「剩餘權力」;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其去留由中央決定;起草《基本法》時,沒有想到07年全部普選,政制小組通過「如有需要」、「循序漸進」的條文;蕭教授提醒大家,《基本法》已經將香港政治體制定了框架。

 蕭蔚雲教授日前在香港把《基本法》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係和「附件一」、「附件二」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在2007年後產生方法的條文作出深入的闡析,由於他沒有迴避「政改步伐」這敏感問題,引起了一些迴響。但正如他所說,他對香港蠻有感情,來港的目的是進一步推廣《基本法》。

香港不具「剩餘權力」

 事實上,香港需要像蕭蔚雲、喬曉陽、許崇德這些權威人士來香港闡析《基本法》,尤其是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條文。香港特區在督導、宣傳和推廣《基本法》,電視播出的API中都側重特區制度的宣傳,少談「一國」的概念。香港的法律界人士甚少鑽研《基本法》。如是者回歸後過了六年,當蕭蔚雲教授重述《基本法》草擬時的爭議和結論,有人就以為他在「灰色地帶」中鑽空子。其實他是語重心長,讓大家更明白中央與地方某些權力的分配。

 早在1997年5月第二版的《基本法導論》中(王叔文、吳建璠等編寫),已經將香港是否享有「剩餘權力」的爭議記錄下來,結論是香港從未自己享有主權。它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中國是一個「單一制」(不是聯邦制)的國家,香港是回歸中國,它沒有什麼權力剩餘在自己手裡。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亦只享有授權範圍內的權力,沒有「剩餘權力」。

「不信任案」違《基本法》

 起草時下了這個結論,但也顧及一旦香港需要有其他權力以解決某些問題,如何是好?於是加了第2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至於「不信任案」的爭議,「導論」一書也記載下來,並說明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是由中央任命,其去留由中央決定,而不是由立法會去通過「不信任案」,如果立法會有權通過「不信任案」,這實際上就意味著它有罷免或決定去留的權力,「而這是與基本法確定的原則是不符合的」。

 現在在立法會提出的「不信任動議」辯論,其結果不具任何約束力,如此,便如西諺所言「let sleeping dogs lie」。

港政制框架早作安排

 蕭教授所說起草《基本法》時,「沒有想到07年全部普選,至少一部分起草委員沒有想得那麼快」。這也是真話,政制小組沒有提出07年是「終點」,往後在大會發言中,亦沒有人提出07年是「最終」的情況,並且通過了「如有需要」「循序漸進」的條文。

 蕭教授提醒大家,《基本法》的安排,已經將政治體制定了框架:行政主導,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互相制衡,互相配合。

 它體現了「一國兩制」,要有利於香港的安定、繁榮,同時兼顧各階層的利益,這也是語重心長的說話。我們要處理的是有關政制發展方面,「附件一」、「附件二」是否需要修改,如何按《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的原則去修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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