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21] 「護」什麼「法」?
陳財喜 中西區區議員
泛民主派和傳媒將四位內地基本法專家學者稱為「四大護法」。「護法」一詞本身源自佛教。大家想深一下可能會發現這個所謂「護法」的叫法有些問題,予人「封建」的意味。
從字面上看「護法」,這個「法」是《基本法》。不過特區《基本法》是不是被人攻擊而要非護不可呢?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包括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是有必要、適時地將一些影響市民的法律作出說明和解釋,以減少疑慮和誤解。與其說是「護法」,不如說是宣傳和推介《基本法》。何況最近來港之內地兩位學者專家都說他們所說的意見純為個人意見,不能代表中央政府的意見。(作為基本法起草參與者——蕭蔚雲先生的意見也是值得參考的。)
正如將政制發展說成「還政於民」一樣,將四位專家學者說成是「護法」也是一種策略,一種誤導。這是徹頭徹尾的「政治語言」。
我們的高官們在面對立法會議員時也照說「四大護法」就令人費解。奉勸各位高官不要再「護法」前、「護法」後來稱呼這些「基本法傳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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