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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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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5] 不領「公投」票須先揚聲

 【本報訊】綜合台灣媒體4日消息:「3•20大選和平公投」,儼然成為藍綠陣營選民另一個意見表達的角逐戰場,台灣「中選會」委員呼籲,若民眾有意抵制「公投」,拒領「公投票」須事先主動向選務人員說明,一旦完成領票手續後就必須完成「投票」,攜票出投票所者,依「公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將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

 該「中選會」委員表示,雖然「行政院」堅持「總統大選」、「公投」一起領票,但恐產生語意上的混淆。依規定,事實上「公投」、「大選」兩者法源不同,且清楚分開造冊,不應該有所謂「一起領票」的說法。嚴格來說,應該是「在同一投、開票所,但分別領取選票」。因為選民必須同時分別在兩種名冊上蓋章,才能領取兩種選票。

 「中選會」委員強調,民眾若不想領取「公投」選票,務必事先告知選務人員,一旦選務人員代為蓋章後,選民必須領取選票完成「投票動作」。而選務人員基於選務中立原則,不可能事先提醒選民「要不要領票」。

 此外,選民還應留意,依「公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箱、「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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