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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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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8] 政府就下列建議諮詢公眾意見

 ■用者自付原則;容許的合理回報;盡量降低行政開支。

 ■規定機場部分活動的回報上下限,機管局可就其他業務自行訂定目標回報。

 ■機管局需在諮詢航空公司的意見後,就未來3至5年收費定出上下限。

 ■考慮設立一個獎罰機制,將機場費用和實際服務水平掛鉤。

 ■設立一個獨立架構,仲裁航空公司提出有關機管局釐訂價格上限的投訴。

 ■機管局可以在機場島上或其他地方從事與機場有關的活動。

 ■機管局董事局超過半數成員必須是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人士。

 ■政府以外的單一股東,不可持超過已發行股本的10%權益。

 ■機管局須向作為規管者的政府提交資本投資計劃。

 ■在機場服務出現嚴重停頓或其他指定情況下,政府有權撤銷機管局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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