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21] 懲教員收賄替犯帶支票
【本報訊】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未經許可收受2000元貸款,及替囚犯攜帶支票進出石壁監獄,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而同案另一被告亦承認3項控罪,同被判入獄4個月。
33歲被告利志明,任職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事後須歸還2000元予政府。利較早時承認4項罪名,即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及兩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裁判官彭中屏宣判時斥責被告嚴重違反懲教署對他的信任。裁判官稱,本案的判刑起點為9個月,但由於被告認罪及在廉署的調查中提供協助,故將其刑期減至4個月。
本案另一被告VuVan-lao,36歲。他於昨日亦被判入獄4個月。Vu較早時承認3項罪名,即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及兩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案情透露:去年5月,Vu於石壁監獄服刑期間,答應一名囚犯安排被告將一張22萬元的支票帶給他簽署,並要求收取3萬元至5萬元作為酬勞。懲教署接獲有關消息,並懷疑有職員涉及貪污,遂將案件轉介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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