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0] 廣州日報原總編受賄判囚
【本報訊】綜合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和新華社廣州9日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8日對廣州日報社原總編輯何向芹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何向芹有期徒刑4年。經廣州中院審理查明,1996年春節後至2000年春節期間,何向芹先後擔任廣州日報社副社長兼副總編輯、總編輯兼副社長,同時兼任報社下屬企業廣華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芹利用其負責廣華公司採購印刷機的職務便利,對香港某公司予以關照,購買了該公司所代理的印刷機,先後10次收受公司姜某賄送的19,500美元、港幣2萬元、瑞士法郎500元。
1997年春節至2000年國慶節期間,何向芹利用分管報社廣告處的職務便利,先後12次收受廣告處處長陶某從廣告提成款中提取的20.5萬元人民幣、4,000美元,並為陶某主管的廣告處廣告收入提成及個人升遷給予了關照和便利。
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春節,何向芹擔任廣州日報社總編輯兼副社長,利用分管報社發行處(含發行公司)的職務便利,先後3次收受賄款6萬元人民幣,並對行賄人張某的任職給予了關照。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何向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廣州日報社領導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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