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0] 填海官司應告一段落
中環三期填海工程官司政府勝訴。高等法院的判詞確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就填海工程作出決定,毋須將工程發還城規會審議,政府可繼續中環填海工程。這有利於維護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原則。如果政府關於城建和改善投資環境的決策權,動輒被阻撓,無法正常運作和施政,這肯定不符合香港利益和市民福祉,也是國際投資者不願意看到的現象。
中環三期填海工程,是早於90年代開始分階段進行的中環及灣仔填海計劃的餘下工程。由於現時中環大廈林立,地底已有地鐵港島線隧道及其他基建設施,新的策略性主幹路只可以填海方式興建。該工程的凌駕性需要及不可替代性,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目前港島北的東西交通走廊已飽和,必須盡快興建中環灣仔繞道,解決中區商業心臟地帶的嚴重塞車問題。中環國金二期、四季酒店、機鐵總站已經建成,若無通往幹線的出路,這關係到訴訟雙方之外的投資者和市民利益。二是只有這條新主幹路,才能連接七號幹線,這關係本港整體道路網絡的完善和暢通,是港島通往西部通道,與珠三角融合的策略主幹道。三是前二期工程完工之後,海岸凹凸不齊,三期填海工程具有修補美化維港的作用。四是如果停止三期填海工程,政府因違約要作出巨額賠償,將由納稅人承擔代價。
基於上述凌駕性需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各方面意見,並由政府進行了各項技術研究後,決定採取必須和最小程度的填海方案進行有關工程。這是合法、合情與合理的。高院判詞指由於該填海計劃已制訂一段時間,應盡量避免拖延,並盡快執行已通過的計劃,因此裁定保護海港協會的司法覆核敗訴。有關司法覆核令工程延遲了五個多月,承建商雖暫未正式提出索償,但工程已被拖延。去年十月,高院駁回保護海港協會要求政府停止工程的申請。當時政府在勝訴的情況下並沒有繼續填海工程。這既是考慮該項工程仍在進行司法覆核,也是顧及反對填海市民的感受。現在,高院已就司法覆核作出裁決,政府有必要盡快展開工程。這不僅是工程本身具迫切性,而且也是維護行政主導的需要。
保護海港協會對判決感到失望,表示要找大律師看判詞,才決定下一步行動。他們認為圖則應交回城規會,並由城規會決定工程是否有凌駕性需要。但是,按基本法規定,有關決策應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保護海港條例也賦予政府這方面的裁決權力,而非由其他任何機構決定。如果其他機構可代替政府就凌駕性公眾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削弱政府依法施政的行政運作,社會穩定和投資環境將迅速惡化。
我們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已經確定工程合法、合情、合理,持續了整整一年的填海爭議應該告一段落。社會各界,包括保護海港協會,對這項基建工程都應該抱著朝前看的態度,建立共識,以便工程得以順利展開,盡快解決中區、灣仔和港島北岸交通擠塞的問題。繼續進行法律爭拗,不符合香港的利益,市民也不願意再看到這種情況。
政府對填海爭拗亦應吸取教訓。政府決定重大決策前應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包括諮詢有關的反對和壓力團體,以化解可能遇到的阻遏和挑戰。政府決定成立「共建維港諮詢委員會」,為餘下的灣仔北填海計劃和東南九龍填海計劃制定指引,並對現行海旁的土地運用及規劃提供意見。這是必要的亡羊補牢之舉。(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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