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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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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1] 有限公司清盤 (五之五)

 不論是強制清盤或是自願清盤,公司的資產都應按下列先後次序分發:

(一) 清盤的費用;

(二) 優先債權人的債項;

(三) 普通債權人的債項;

(四) 公司股東的利益。

 將公司清盤時,公司的有抵押債權人可先取回抵押品變賣,用以抵償有抵押債項,如有餘款,才會撥作公司的資產以作分發用途。如變賣抵押品後,款項不足以抵償全數有抵押債項,尚欠部份便會撥作普通債權人的債項。而優先債權人一般指公司的員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舉例說,如公司沒有有抵押債權人,而公司的資產只足夠支付清盤的費用及優先債權人的債項,公司剩餘的資產便會按各普通債權人的債項比例分發予普通債權人,而公司的股東則不會獲得分發。

黃嘉霖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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