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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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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2] 觀點:銀行監管行之有效

金管局總裁 任志剛

 讀者可能都聽說過銀行業本質就是承受風險的行業。銀行將存戶存入的錢借給借款人。很明顯,銀行此舉是要承受所謂的信貸風險,指的是借款人可能會無力還款的風險。因此,銀行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前,會先評估是否值得承受有關的信貸風險,以及就這項信貸風險所收取的價格(即貸款利率)。

管理信貸風險保障利益

 銀行會透過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來保障本身的利益,例如銀行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在香港,最常見的例子是以物業為抵押品的按揭貸款。由於抵押品(物業)的價值會隨市況而波動,因此銀行在批出貸款時,為了防範抵押品價值下跌,都會在貸款額與抵押品價值之間設定一個差額,例如七成按揭貸款便是大家熟識的信貸風險管理措施。

 不過,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複雜許多。除了住宅按揭貸款外,香港的銀行一般都會運用許多其他方法調動資金來圖利,這些方法全都需要仔細辨識、評估及管理風險。銀行會仔細計算風險,並在承擔風險的過程中圖利。

要求銀行維持資本充足

 當然,銀行絕不可承擔它們無法管理的風險。銀行業監管機構的其中一項職責,就是要確保銀行沒有過度承受風險,所採取的方法包括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只批准具備適合條件的人士擔任銀行的高級管理職位,以及其他適當的監管措施。不過,無論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及銀行業監管措施多麼有效,風險仍然有機會實現——良好貸款會突然變為不良貸款,最後還要撇帳。儘管香港的銀行體系過去幾年經歷了可以說是香港有史以來最惡劣的環境,但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比率仍處於單位數字的低水平,充分反映香港銀行體系非常穩健,而且管理風險的能力亦相當高。

 在壞帳出現,銀行沒有可能收回有關貸款時,便要撇銷這些貸款。銀行撇銷貸款時,其盈利會相應減少。銀行業監管機構為了確保有關損失不會危害銀行繼續經營的能力,以及不會損害存戶對有關銀行以至整個銀行體系的信心,其中一項審慎監管措施是要求銀行維持充足的資本。國際資本充足比率標準在1988年推出,香港是率先採納這項標準的地區之一。

 這項監管工具行之有效,在香港充分發揮管理銀行所承受的風險的作用。(之一)   (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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