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3] 陳弘毅:基本法保障民主進程 放大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弘毅(見圖)表示,正如法治和人權一樣,民主是現代政治文明所確立的偉大理想之一,是很多不同民族和國家在現代史中追求的價值目標。歷史告訴我們,在任何一個社會和文化中,民主的發展總有一個過程,很難「一蹴而就」。
香港在1842年被英國佔領,直至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定為止,實行的是殖民地的政治體制,權力集中於英國任命的總督。直至1991年,立法局部分議席開始由直接選舉產生。
基本法因應香港獨特的歷史和社會情況而建立的民主制度既不同於我國內地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不同於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香港不是一個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而香港的民主發展起步比較晚,累積的經驗有限。
民主政治在香港的發展是一個過程,而基本法便是這個過程的基礎和保證。民主的發展需要一些條件,其中包括法治的制度、人權的保障和權力的制衡。在這三方面,基本法都設有相當完善的規定和制度。
總括來說,香港回歸祖國的歷程也就是香港民主發展的過程,而基本法便是這個過程的基礎和保證。基本法既建立了適應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又高瞻遠矚地為香港民主的發展設定了長遠目標,這些規定是合情合理的,也獲得了廣大香港市民的認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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