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8] 手機偷拍案每月一宗 放大圖片
去年警方將七名涉及偷拍者定罪。
【本報訊】(記者 梁祖蓮)民政事務局長何志平表示,過去1年警方共接獲12宗以照相流動電話偷拍的投訴,大部分涉及偷拍女性身體,其中7宗案件的被告全部被定罪。他認為個案並沒有上升的趨勢。由於有照相功能的流動電話日漸普及,加上他相信大部分市民都守法,所以當局暫時無意禁止攜帶內置照相功能的流動電話進入更衣室。
何志平在立法會回答立法會議員鄧兆棠的口頭質詢時表示,警方去年每月平均接獲1宗使用流動電話照相功能進行違法偷拍的投訴,多數涉及偷拍女士身體私隱部分。截至去年底,當中7宗個案經已審結,被告全部被成功起訴,罪名包括遊蕩、擾亂秩序及破壞公眾體統,分別被判監、緩刑、接受感化或罰款。
何志平指出,現時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准公眾人士攜帶具內置照相功能的電話進入康文署轄下設施的更衣室,政府亦無意立法禁止。他解釋,這類流動電話日益普遍,使用這類電話的人士亦不斷增加。加上,攜帶這類電話進入更衣室的場地使用者不一定會作出違法行為,因此,硬性規定所有人士不能攜帶內置照相功能的流動電話進入更衣室,不但對大部分守法的場地使用者構成不便,而且在實際執行上亦會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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