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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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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9] 醉酒駕駛可收監

 【本報訊】有立法會議員指出,酒後駕駛的法例在3年前已收緊,但仍可因應情況再作全面檢討,假若案情嚴重,警方可引用其他嚴重罪名檢控涉案者。

危險駕駛最高囚五年

 有立法會運輸界議員說,酒後駕駛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2萬5千元及入獄3年,如果案情嚴重,控方甚至可引用其他罪名檢控涉案人士,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是罰款5萬元及入獄5年。

 1999年10月1日起法例收緊酒後駕駛標準,司機駕車期間體內血液每100毫升內含50毫克酒精、呼氣內含22微克酒精、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便屬醉酒駕駛。按有關法例推算,司機連續飲兩小杯餐酒或一罐半啤酒,便有可能超過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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