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7] 釋法平息爭拗 保港繁榮穩定
昨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建議,下月二日至六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的主要議程,將包括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
在香港社會各界討論政制發展問題,對基本法附件中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出現不同理解和嚴重爭議的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對基本法附件有關規定進行解釋,澄清大是大非的原則性問題,確有必要。這對於釋除各界疑慮,平息政制紛爭,形成社會共識,更好地貫徹實施基本法,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社會各界應予理解和支持。
近一個時期以來,香港社會廣泛展開了政制發展問題的討論。特區政府收集的意見顯示,社會各界對基本法附件中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存有不同的理解,爭論很大。當然,制定基本法是前所未有的創舉,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對基本法的規定出現不同理解,並不奇怪。但是,在事關香港政制發展的重大問題上出現嚴重爭拗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統一各方面對基本法的理解。這對於平息香港面對的政制發展爭拗,至關重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解釋,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最終決定,與基本法本身具有同樣的效力,各方面都必須予以遵守和執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的有關規定作出權威性的解釋,可以釋除香港社會對這些問題的各種疑慮,讓各界有一個更穩固、清晰的法律基礎去討論政制發展,尋求社會共識,確保今後處理具體方案和相關立法工作時,完全合法合憲。否則,任由各種意見相持不下,不僅政制發展的問題久爭不決,而且會影響香港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這對香港的整體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依法辦事。憲法第六十七條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解釋權和法律解釋權。正是基於憲法這一規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楚寫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顯然,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具有充分的憲法和基本法依據,是依法治港的必要之舉。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的聲明中也明確認同: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行使釋法權力,有關解釋是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
香港回歸以來的事實說明,中央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誠意也是無可置疑的。基本法是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根本保障。中央無論採取甚麼措施,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其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廣大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香港社會各界理當予以充分的理解和支持。(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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