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31] 啟動政改需三方共識放大圖片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特區政務司司長曾蔭權表示,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已就政改法律程序達成初步結論,包括政改必須由中央、特區政府及立法會三方達致共識方可推行;只有特區政府才可以在立法會提出有關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等。不過,曾蔭權重申,有關程序問題應以人大釋法後的解釋為準。
曾蔭權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專責小組對收集到的意見的法理及論據作了客觀及專業的分析。他強調,由於涉及法律問題,小組注重的是提出意見的理據和質素,而不是數目多寡。綜合各方意見後,專責小組就政制發展的法律程序提出了五點看法。
須按基本法兩附件處理
曾蔭權重申,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啟動程序,倘若確定了需要修改產生辦法,便須按照基本法有關附件的程序處理。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寫得很清楚,任何一項都需要得到立法會三分二的議員通過、得到行政長官同意和人大常委批准或備案才能成事。此外,參照基本法第74條,只有特區政府才可以在立法會提出有關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
他指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啟動,必須要中央政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三方面都有共識才可進行,這是政治現實。他強調,在三方面沒有完全共識下,根本是沒有辦法修改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程序。
07特首產生辦法可修改
談到2007年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曾蔭權表示,小組的看法與較早前表達的立場一樣,即如有需要,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可以考慮修改的。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則指出,基本法附件一對8百人選舉團的時限並不限於是第2屆,只指出第1屆是4百人,由第二屆開始是8百人。因此,以同樣邏輯來判斷,若對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並沒有新的共識,依然可以沿用第二屆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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