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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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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31] 踩陽具案男教師上訴得直

 【本報訊】中學男教師被指藉詞進行學術測試,帶兩名女生到九龍公園炮台,要求女生戴上眼罩、穿上「人字拖」,再把陽具放在炮台上讓女生踩踏被定罪,但高院法官阮雲道認為炮台高度與被告陽具位置有一定距離,男教師根本沒法把陽具放上炮台,而且其陽具亦不可能承受踩踏重量,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有關定罪。

 27歲的上訴人梁文冠,02年11月29日被裁定兩項在公眾地方行為猥褻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法官在判詞中表示,炮台的高度85厘米,而上訴人穿上鞋子從地面至陽具的高度為73.5厘米,兩者相差11.5厘米,故即使他踮起腳尖,亦無法把陽具放置在炮台上,而兩名女事主亦無證供指他當時踮起腳尖,或是否有利用其他物品提升高度。

 法官又認為,即使上訴人可以把陽具放置在炮台上,如女生在不知情下踩踏,他亦難以承受如此重量,而他在實驗過程中,從未有呼痛或受傷,女事主鞋底亦無分秘物或陰毛,故認為證據不足以作出毫無疑點的推定。

 前任中學老師的上訴人,涉嫌於02年5月8日及14日,要求兩名女學生及其女友進行實驗,把她們帶到九龍公園炮台的石級上背向被告,被告則站在石級下面,再把A4紙放在石級上,要求女事主以腳踩踏不同的物件,再詢問物件軟硬度,惟兩女事主聲稱當時低頭看見其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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