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5] 大學生應理性表達意見
香港青年大專學生協會
中央授權香港法院可以就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並不意味著中央不再具有解釋的權力,相反中央的這種權力是固有的,是主權性的。在法理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在任何時候,對基本法的任何條文進行解釋。
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問題的討論,涉及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內容的更改,其中附件一第七條規定:「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既然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中央在討論階段聽取香港各界的意見和提出本身的意見是健康有益的,基於「一國」原則,把中央摒除在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之外,對貫徹「一國兩制」是不利的。
一些支持普選人士認為可以在香港形成共識後提交全國人大批准則可,這種把「批准」看成只是形成之後的一種程序的觀點,是不妥的。中央釋法也旨在說明該些條文的含義。對於是次釋法香港社會的反應較為冷靜,大律師公會也認同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力無可置疑,當然也有些意見認為釋法破壞一國兩制。上星期有大學生到政府總部遊行表示對釋法的反對,但卻出現混亂和警方清場的結果,讓人覺得遺憾。同學可以更理性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冷靜討論問題,過激的行為無助於社會的理性探討。我們是不是應該去了解基本法,說出道理,而不是以情緒代替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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