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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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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7] 中央沒授予 收權從何談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並公布了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進一步明確了基本法附件有關規定修改的機制:「啟動權在中央,提案權在特首」。人大釋法向香港社會傳達了中央堅定不移按基本法辦事的決心,顯示了中央在基本法的理解和執行上的權威地位。人大釋法合法、合憲、合情、合理,不僅有利於釋疑止爭,確保香港的政治體制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健康發展,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而且必將對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產生深遠的積極影響。

 在人大釋法的四點內容中,最核心也是最受關注的內容,是進一步明確了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如何修改」的確定權在於中央。有人說,人大釋法的這一內容,是為「如需修改」增加中央批准的啟動機制,是更改遊戲規則,設置障礙,是中央收回修改機制的啟動權,云云。這種說法並不符合基本法的原意,只是出於反對釋法思維而作出的一種主觀判斷。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及與之相關連的對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的確定權,本來就屬於中央。沒有授予,何來收回?中央從來就沒有將這一權力授予香港,也就不存在所謂「加設機制、收回權力」的問題。人大釋法,只不過是對基本法附件有關條文的原有含義作出闡述而已。

 理解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是中央的固有權力,需要把握兩個關鍵:一是要全面理解基本法;二是要正確認識香港特區與中央的關係。

 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自始至終都有決定權,這是基本法所確定的原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這一規定,既是指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也是說通過「批准」或「備案」才能生效,其所表明的,就是中央的決定權。全面理解基本法有關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擁有決定權的原則及規定,就不難理解,人大釋法進一步明確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的確定權在於中央,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應有之義,也與基本法其他有關香港政治體制的各項規定一脈相承,絕不是甚麼「更改遊戲規則」。

 正確認識香港特區與中央的關係,是準確把握「一國」與「兩制」關係的一個關鍵。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予。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無權自行決定或改變其政治體制,其決定權在中央。認清這種關係,就不難明白,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涉及政治體制的改變,「是否修改」、「如何修改」,決定權理所當然在中央。人大常委會的這種解釋,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中央擁有「是否修改」的確定權,既是基本法的要求,也是現實的需要。如果香港不理會中央而單方面自行啟動修改機制,到時中央予以否決,則不但影響特區的威信,而且會形成香港特區和中央的對抗,給香港社會造成震盪。相信中央和香港社會各界都不願意見到這樣的結果。與其事後翻臉,不如事前溝通,取得中央的同意。由此也可以看到中央啟動權的現實積極意義。

 需要強調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對基本法附件有關規定作出解釋。釋法內容與基本法條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都必須予以遵守和執行,維護人大釋法的權威。對此,不能有半點的含糊和動搖。任何人挑戰人大釋法內容,都是違反法治精神的,也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還要看到的是,人大釋法並不是要中止政制討論,更不是要「封殺香港政制的發展」,而是為了釋疑止爭,使今後的政制討論有了最權威的法律依據;使香港的政制發展有了最堅實的法律基礎。社會各界應該以人大釋法為契機,更好地理解人大釋法的內容,在人大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就政制發展進行理性平和的商討,建立共識,共同努力,推動香港政制沿著基本法的規定健康發展。(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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