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7] 文匯論壇.正本清源 釋疑止爭
劉漢銓 全國政協常委 港進聯主席
人大常委會昨日公布對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條文的解釋。港進聯認為,有關解釋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解釋是適時和必要的,有利正本清源維護香港法治,有利釋疑止爭凝聚共識。
釋法絕非「變法」
香港社會曾有人擔憂,釋法是否會修改基本法。事實證明人大釋法是要解釋基本法的有關立法原意,對有關條文作出清晰準確的解釋。不是「重新演繹」,不是「變法」、「加料」或「改法」。釋法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基本法有關條文的具體含義和依據,起到正本清源、釋疑止爭的作用。這本身就是法治的體現。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基石,只有基本法的權威得到尊重,基本法得到準確和全面的理解和落實,香港法治才能奠基於穩固的基礎之上。
解釋內容包括四個方面,港進聯認為四個方面都符合立法原意,並且緊密相連。
中央持開放態度
第一是說明「二○○七年以後」含二○○七年。這說明,中央並沒有對二○○七年以後(含二○○七年)各任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進行「封殺」或「叫停」,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是持開放態度,並認真聆聽港人意見。
第二是說明「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這說明,中央充分重視香港社會各方面對政制發展的不同意見,並沒有排斥社會各方面的訴求。
中央有決定權
第三是清楚解釋了有關的法律程序。而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港進聯認為這一法律程序清楚表明,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有決定權。人大釋法不僅是一種憲制權力,也是一種憲制責任。人大釋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維護香港的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和諧,這是中央對港人福祉負起最高責任、作出最大承擔。社會各界應體會中央落實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巨大決心和誠意,和衷共濟,擁護中央在基本法的理解和執行上的權威地位,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沒有灰色地帶
第四是按照「如需」修改的立法原意,在不作修改的情況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理應適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理應適用附件二關於第三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和附件二關於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規定。這清楚解釋了在不作修改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沒有留下灰色地帶。
政制納入基本法軌道
港進聯認為,基本法對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的原則和目標,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人大釋法有助把香港政制納入基本法軌道發展。特區政府和市民在中央的支持下,一定能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妥善解決政制發展問題,同時抓住機遇振興經濟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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