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14] 港商告內地公司侵權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岳仿嶙深圳13日電】深圳一間港資公司委托內地公司在網站發佈廣告,但由於廣告用辭出現嚴重錯誤,港方公司以「名譽侵權」狀告有關公司。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今日正式開庭審此案。據悉,這也是港企在內地的首宗經濟名譽侵權案。
原告是港資的深圳市仁德堂實業有限公司(仁德堂),被告則是中企動力科技股份公司(中企動力)及另一間公司。
「慈善為本」變「背叛為本」
據仁德堂董事長鄭少龍稱,去年9月24日,該公司與中企動力簽了一份廣告訂單,內容指「我公司是以中草藥型保健食品的生產和銷售為主營業務的OTC及保健食品的專業公司。本公司以『仁義為法,道德為宗,慈善為本』為公司永久訓規」。但該公司於9月27日在網上發現,公司廣告詞變成了「仁義之法,首先為尊,背叛為本」。
當發現問題後,仁德堂分別於9月27日和9月30日兩次通知對方改正。9月30日,中企動力向仁德堂發出書面致歉函,並表示要立即改正。但直到10月7日,網上才停止了錯誤信息的發佈。至此,該信息已在網上存在11天之久。
仁德堂代表人今日在法庭上表明,該公司原計劃7至10月份為新減肥產品鋪貨期,但9月底在互聯網上發佈信息出現錯誤後,致使新產品的銷售工作無法正常進行,仁德堂為此新產品研發投入達900多萬。而據其市場計劃描繪,其新產品減肥膠囊當年銷售利潤可達3000萬元,5年銷售利潤可達3億多元。仁德堂指由於中企網發佈的錯誤廣告內容嚴重影響了公司形象,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因此要求對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合計1200餘萬元。
發佈時間成焦點
在法庭上,被告並未對發佈錯誤廣告信息提出異議,雙方爭論的焦點為錯誤信息在網上公佈的時間的長短。中企動力認為,該廣告是在29日才上網發佈,在10月1日得到了更正,因此,錯誤廣告信息公佈的時間應為2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