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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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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6] 修改九項原則

1.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2.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3.任何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

4.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5.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6.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7.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

8.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9.方案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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