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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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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6] 九項原則相關《基本法》條文

第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

第1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4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4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6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第10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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