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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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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6] 三學生狎弄同窗下體認罪

 【本報訊】3名中三男生,竟糾黨欺凌同級一名男同學,於學校更衣室內強行將男童的褲子脫下,因他拒絕表演「自瀆」,以剪刀剪下男童恥毛,其後3人再押男童前往觀音廟外,脫下男童褲子就地取得「益力多」樽套在他的陽具上把玩,並著男童照做後才放他走。

 3名年僅14歲的男生昨於九龍城法院應訊,其中兩名被告各承認一項非禮罪,而另一被告則獲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兩年,兩年內不得猥褻侵犯案中受害人或其他人。認罪的兩名被告則還押兒童院看管,候感化官、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學校報告,於4月29日判刑。

 案情指,3名被告與15歲的受害男童為同學。去年11月28日,受害人考試後路經學校操場遇上3名被告,被告帶他到更衣室內,要求他脫下褲子,他拒絕後被告強行將他的褲子拉下,隨即要求他表演自瀆,他再度拒絕並掙扎企圖逃走,此時3名被告合力將他制服,其中一人取出剪刀,剪下受害人少許恥毛,然後放他走。

 當受害人離開更衣室後,3名被告在校門前截停了他,並帶他前往石硤尾h觀音廟附近,將受害人的褲子再脫下,就地取材,以拾得的「益力多」樽套著受害人的陽具,上下移動,直至他自己著手跟著做了幾下,3名被告方肯離去。

 辯方律師昨於庭上指被告深感後悔,今次事件並非一般兒童犯的犯案情況,當中不涉及使用暴力,明顯只是一時貪玩而犯錯,另又指3名被告已親自向受害人及受害人母親當面道歉。

 裁判官劉永成表示,即使案中沒有明顯的暴力,但案情指當被告手執剪刀時,受害人曾經掙扎,可想到受害人的「尷尬及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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