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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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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6] 區義國:勿將釋法當「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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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

 【本報訊】特區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強調,由於《基本法》內有關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附件中,並沒有一套啟動的機制,故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關政制發展條文所作的解釋,只是根據立法的原意,來澄清須予遵循的程序,並沒有「修改」法例。

 區義國昨日發表文章,就坊間部分人士就人大釋法提出的質疑作回應。他特別提到,有關的附件中未有說明啟動程序,倘有關問題透過特區的司法程序解決,特區法院同樣會根據「涉及對法律條文的語句作有創意的闡釋,並以條文的用語作指引,以推定條文的意圖」而作出裁決。

釋法澄清須予遵遁程序

 他續說,倘法院作出裁決,決不會有人斥責法院的裁決為「修改」《基本法》,而港人不應採用雙重標準,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視為修改《基本法》。

 該解釋只是澄清須予遵循的程序: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區義國又重申,特區終審法院在有關居港權的訴訟上已經明確指出,全國人大有權釋法,而特區法院必須依循,故是次釋法後,沒有人公開指稱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違憲,亦不能指責解釋干預司法獨立。不過,他們卻改而投訴此舉為人大常委會「開了大門」,讓人大常委會日後可隨意就任何《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

「一國兩制」非各自為政

 他強調,人大常委會從來都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對權力的行使十分克制,這不足為奇,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任何中國的全國性法律,但亦鮮有行使該權力。「一國兩制」中的「兩制」並非完全各自獨立,而是在「一國」內並存的。《基本法》列明香港和中央的關係,它是由全國人大制定在全國適用的法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是行使其憲法權力,而該權力正是為了確保《基本法》在全國正確地實施而設的。(區義國全文刊A13論壇版)

區義國反駁部分人就人大釋法提出質疑

質疑:釋法會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

答:1.香港的高度自治是由《基本法》所界定,它受到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規限;2.該憲法賦予的權力正是為了確保《基本法》在全國正確地實施而設的。

質疑:有關的《基本法》條文已很清晰,無必要釋法

答:香港出現了就有關條文的爭論,正顯示條文有很多不明確之處。

質疑:釋法是由北京主動提出的,為中央插手特區事務「開了大門」

答:人大常委會從來都擁有這項權力,但卻鮮有行使該權力。

質疑:釋法實際上是修法

答:釋法只是澄清須予遵循的程序。

質疑:釋法遏止了近期關於民主發展的討論

答:香港市民對民主發展的訴求不能超越憲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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