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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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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1] 揠苗「普選」損害香港

刁艷薇 社工

 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存有爭議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明確了行政長官、立法會兩個選舉產生辦法的法律程序,使香港政治體制發展問題的討論能沿著基本法的軌道進行,有利於香港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本人是社區工作者,接觸最基層的市民大眾,本人認為: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但是經過百多年來的殖民地統治,儘管香港回歸中國已6年多,市民期望增加政制參與,但也強烈要求經濟能有穩定的發展。因此本港政制的發展,以目前的條件、社會狀況是否適合一步到位進行「急改」、催生「普選」?實在值得令人深思!

 縱觀各地形勢,在人民缺乏對整個選舉及政治制度的全面認識下,推行全民選舉,必然造成混亂之惡果,如最近的台灣選舉引發的社會亂象;以及東南亞有些國家,一早是「民主先驅」,但人民卻要離鄉別井,跑到其他地方做傭工之前車可鑑!所以,當一個政制有所改變時,對市民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否保持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因此,香港的政制必須「摸著石頭過河」!必須踏踏實實!必須各方面條件配合及成熟!必須循序漸進進行!如果不顧香港民主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平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及均衡參與,倉促進行政制改革,過早要求07普選行政長官和08年全面普選立法會議員,勢必破壞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損害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

 行政長官在人大常委會釋法後提交報告,報告中就修改兩個產生辦法提出九項原則,很明顯,這些原則與市民福祉息息相關,即確定了我們追求普選這目標,亦明確了我們還要為普選進行具體、全面的準備,充分地體現了「行政主導」、「均衡參與」、「最終達至普選」的目的,保障了政制發展不偏離《基本法》規定的循序漸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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