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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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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1] 一個香港 一部基本法 一種命運

陸地 和記港陸副主席 倪錦輝 雅田國際總裁

 基本法吸收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繼續採用了行政主導型的體制。一是,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與中央人民政府的關係中,行政長官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並負責執行基本法。二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府中處於首長地位。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三是,行政長官在立法程序中處於重要地位。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重議。四是,行政長官在司法方面也有重要作用。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必須保持行政主導

 香港及海外有輿論認為,去年七月香港數十萬人上街遊行,以及區議會選舉投票率上升,都顯出香港市民對政改的渴求,港人已準備好進行全面普選。但事實上,7•1上街遊行人士的訴求千差萬別,並不都是基於政治因素。何況一個城市市民的政治成熟程度,亦不應單以投票率的高低作為指標。有關政改的討論,應更多關注如何能在行政主導的原則下,產生出能幫助香港穩定發展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

 香港回歸以來,香港市民對特區政府的施政有很高的期望,這也表明落實行政主導體制的重要性。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討論,應當充分考慮到以什麼方式產生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才能更好地落實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體制。

 現時全港680萬人口中,82%的人都毋須交稅。同時,全港有一半人口的教育程度只是在中三以下;近10年,內地移居本港的人口高達100萬,內中相當部分受過中等以下的教育;全港近一半人居住於政府資助的房屋中。如此社會結構,若實行一人一票,普選出來的特首,一定是福利派的代表,香港迄今成功的營商環境將不復存在。另一方面,香港目前在立法會內最大的兩個政黨:民建聯和民主黨,基本上都是代表社會基層的黨。傳統上在香港政壇上十分強大的商界聲音,早已處於相當的劣勢,令基本法保持香港「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規定,變得前景並不明朗。

 均衡參與,本來就是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原則之一。均衡參與的精神,在基本法很多條文中都有所體現,而體現得最集中和最突出者,莫過於在政治體制方面。其中,如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的設置,以及「附件一」所規定的特首八百人推選委員會中的工商界佔四分之一的比例,這些規定,都是非常直接、有力地突出了均衡參與的原則,確保了均衡參與的落實。

 均衡參與不但體現了公平、公正的精神,而且非常符合香港的社會實際和特質,符合長遠繁榮穩定的需要和全體港人的共同利益。香港過去是一個殖民管治社會,又是一個高度商業化、以經濟活動為中心的社會,工商、專業界人士的精力主要集中到了經濟事務方面,他們推動了香港經濟的發展,為社會創造了繁榮,成了社會上的支柱力量。但是,他們在政治上卻很少參與,甚至很少發出什麼聲音,只是通過架構上的安排設置,由一些代表人物通過委任或間接選舉的方式進入到建制中去,發揮一定的制衡和監督作用。這種均衡參與,不但是本港社會的傳統和實際,更是本港社會得以繼續保持穩定繁榮和發展的必要條件,絕不能輕易將之改變。

全面貫徹基本法

 在研究本港政制發展問題的過程中,必須真正領會、把握基本法的精神,對《基本法》既要從文字上理解,又要從精神實質、立法原意來理解。例如,政治體制貫徹了行政主導原則,行政有較大的決策權,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又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基本法》第14條還對議員的提案權做了限制,這都體現了行政主導。但在《基本法》的條文字面上並沒有出現「行政主導」這幾個字。

 又如,關於「以愛國者為主體」,在條文的字面上,並沒有出現「愛國者」;但從《基本法》許多內容和立法原意上卻充分體現了「港人治港」應「以愛國者為主體」的內容。條文中專門寫到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等都要依法宣誓,要擁護香港《基本法》,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擁護《基本法》,就包含對治港者要有愛國的思想,要能夠誠心誠意擁護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要求。《基本法》序言第一段就是這樣的內容:「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這就表明了對恢復行使主權的認同。

 另一方面,《基本法》的原意中間沒有的東西,我們不能隨便說它有。例如,根據1982年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Norman.J.Miners教授所寫的《香港的政府與政治》一書,指出像在英國一樣,香港的法院沒有司法審查權,只是後來港英政府通過人權法案條例,才將其凌駕於其他法例之上。但就中國的情況而言,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廢除了人權法案條例第三、四條,取消了它的凌駕地位。所以對於這樣一些情況,不能隨便加到《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裡面。《基本法》當時是沒有上述司法審查這樣一些立法原意的;所以,只有認真反覆地學習《基本法》,才能全面準確地貫徹它。

 總括而言,我們認為,香港各界目前正在開展的有關政制發展問題的討論,的確很有必要,而政制專責小組迄今的進展和工作效率亦都令人滿意。事實上,在基本法頒布十四周年的今天,在香港回歸已經六載的時刻,我們重溫鄧公有關愛國者以及其他涉及香港的重要論述,坐下來深思熟慮地想一下香港政制發展的方向,實在是很有必要的。只要大家從保持和發展香港的繁榮穩定出發,著眼於國家和香港的整體利益,心平氣和地展開理性討論,對加深理解和正確實施基本法,無疑是大有裨益的。我們始終相信,作為「一國兩制」這一偉大構想的法律體現,基本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只要我們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香港就一定會有一個更加美好的未來。 (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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