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24] 放寬租務草案六月二讀 放大圖片
副房屋署長譚榮邦估計,撤銷租住權管制後,將可以刺激本港租務市場。(戴慶成 攝)
【本報訊】(記者 戴慶成)政府去年提出的撤銷住宅租住權管制條例草案,將於6月在立法會恢復二讀,屆時通過的話,就算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也可以在約滿後收回物業,不再續租。不過,為了保障租戶,在條例生效前已經簽署的租約,業主要額外給予至少12個月通知期。
副房屋署長譚榮邦估計,撤銷租住權管制後,將可以刺激本港租務市場,吸引更多市民投資物業出租。
根據現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4部份有關租住權管制的規定,只要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除非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業主需收回物業自住或重建等,否則業主不得拒絕租客續約。
條例通過方便業主轉租
不過,譚榮邦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自1997年樓市高峰期至今,私人住宅租金已大幅下調約47%,市場上亦有充裕的出租單位供應。故租住權管理已不合時宜,是時候撤銷,以讓市場回復自由運作,令業主與租客的權益有更好的平衡。
譚榮邦預期,有關條例通過後,將能減低業主轉租或收回物業的困難,協助重建公眾對投資出租住宅物業的信心,有助本港樓市及租務市場發展。而政府去年1至3月就有關建議諮詢公眾,大部分的回應亦都贊成撤銷租住權管制。但他否認政府想藉此催谷租值上升。
至於民主黨提出修訂,要求月租5000元以下單位的租約不受法例影響,譚榮邦回應說,本港一半租約都是5000元以下,加上平租單位的業主往往是弱勢社群,他們受惡租霸困擾的機會更大,故當局無意改變建議的方案。
另外,為協助租客適應新法例的轉變,房署建議,在條例生效前的所有現有住宅租約,業主要終止租約的話,必須在租約期滿後,向租客提供不少於12個月的通知期,才可收回單位,以便租客有足夠時間另覓居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