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30] 官責警方有辱公義不容再犯 放大圖片
其中一名被告無需審訊即時離開法庭。
【本報訊】警方因故意向法庭隱瞞一宗企圖爆竊案的臥底及線人資料,區域法院法官賴磐德昨日指隱瞞令5被告無法得到公平審訊,故下令永久終止案件聆訊,辯方兼得堂費。除早前棄保潛逃的一名被告外,4人可獲即時釋放。法官指本港刑事案件中,控方披露案情的必要性向來未被重視,律政司取得今次教訓,應與警方尋求公開資料的適當程序。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關注本案,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會把事件轉介警務處處長李明逵研究,並向律政司屬下的「披露材料常設委員會」尋求建議,以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另外江樂士擬約見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處長周富祥討論本案,以研究如何改善警方現時程序。
5名被告因控方失誤終令罪名不審而脫,昨日輕鬆離庭。5人原被控於去年11月企圖爆竊火炭一工業大廈,案件由新界南重案組負責,臥底及線人則與港島區總部情報科聯絡。豈料案件審至中途,辯方突然抖出警方原來從未向法庭交代案中尚有3名臥底及線人一事,於是以警方未有把所有資料交予辯方,令被告未能獲公平審訊為由,申請終止聆訊。
辯方指控方隱瞞案中涉及臥底,難免令人想到案件可能是警方的「誘捕」。法官亦指控方如有能力證明案件未有越界,毋須向法庭披露,假如有關資料的確不欲讓辯方得悉,控方也應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一切可由法庭定奪,而非自行決定是否公開資料。
法官重申控方向法庭公開案件一切資料應被視為金科玉律,公平的審訊是指「控方應把所有撲克放在桌上」。法官指公眾期望警方守規矩辦事,今次實在有辱公義,警方今次隱瞞誤導實不可容忍,他強調不容同類事件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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