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1] 明長福次子涉偽簽認股證
【本報訊】地產商明長福2億8千萬家族股權糾紛案昨於高院審結。聲稱獲父親臨終前額外分發一萬股,並掌有公司控制權的次子明肇森,被法官評為不可信證人,除頒令廢除他手上10張認股證,亦宣佈其4名兄弟早前通過,罷免他公司董事職位的動議有效。由於案件涉及詐騙,明肇森更需全額賠償4名兄弟訟費。
法官杜溎峰認為,從種種證據顯示,明父一向對7名子女一視同仁。明父於92年10月,鄭而重之給予每人5百萬元條件,吸引子女自各國返港,聽他宣讀一份中文備忘錄,內裡清楚表明會將公司股份分為同等面值7份,分發給各名子女,其間從沒透露明肇森會獲優待。
杜官認為秘密額外分股予明肇森的做法,與備忘錄的精神大相徑庭。辯方曾解釋明父是為免子女爭權奪利,以及希望與子女難得共天倫的聚會得以和諧進行,才隱瞞額外分股事實。
但杜官直斥此解釋不合情理,指隱瞞分股只會引起子女間連串爭產風波,質疑明父怎會為一時安逸而向子女作出如此殘忍的一個謊話。反過來說,若額外分股事件屬實,明肇森應盡早向兄弟們說出,以讓他們可即時向老父證實,奠定其大股東地位。
但即使於兄弟們提出要將家族公司清盤時,明肇森仍無表明大股東身份,直至他們提出罷免其董事職位,才突然透露有該批認股證的存在。杜官認為該批認股證上明長福的簽名,若非偽冒就是透過瞞騙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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