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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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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3] 立法會豈能挑戰人大

 民主黨議員李柱銘要求提出「強烈譴責人大常委會濫權」的修正案,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參考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法律意見後予以否決。李柱銘聲稱,擬修改措詞,再次提出的修正動議,倘再遭否決,考慮提出司法覆核。其實,范徐麗泰否決李柱銘修正案的理據並不複雜,倒是李柱銘堅持「譴責」人大所帶出的問題,值得思考。

 李柱銘的修正案之所以被否決,有其超出原動議範圍的技術性原因,更重要的是其違反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憲制體制。根據基本法,香港行使的行政、立法及獨立司法權均來自人大授權。就像香港司法機構包括終審法院也接受全國人大具獨特地位及特區司法權有憲制上的限制一樣,獲人大授權的立法會,也必須從憲制上接受人大的地位,其權力在憲制上也有所限制。香港特區的立法會用冒犯性措辭進行「譴責」全國人大的辯論,損害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尊嚴,是一種不合憲的行為。即使李柱銘等人所崇拜的英國國會,議長也不會容許議員提出詆毀國會的提案,更何況是由地方議會提出「譴責」。至於所謂「不准譴責人大就會削弱立法會的權力」之說更是不能成立:翻遍整部基本法,沒有一個地方寫明立法會有這樣的權力。

 少數「民主派」人士只是一味反對攻擊人大否定○七、○八年「雙普選」,卻不認真思考人大所表明的理據,更不願意思考如何根據人大的決定,為香港實現「雙普選」創造條件。這正是許多有識之士對香港民主發展的前景感到憂慮的重要原因。所謂「譴責」人大的修正案,就是想傳達這樣一個信息:香港應該而且可以同中央對抗。中央擁有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這是誰也改變不了的政治現實。如果香港普選出來的,是一個同中央對抗的立法會,中央會同意香港搞普選嗎?立法會「譴責」全國人大,對香港的民主發展是有利還是有害,其結果不言而喻。

 范徐麗泰否決「譴責」修正案,實際上提供了一個下台階,少數「民主派」議員應該借梯落台,走出對抗的死胡同,以務實的態度參與政改可行方案的商討。再搞甚麼修正動議,即使是用所謂「溫和」的措詞反對人大決定,也是不能允許的;至於提出司法覆核,將司法機構也拉入政治漩渦,只會導致政治爭拗無日無之。無休無止的敵對、抗爭,最終可能使政制發展一事無成。(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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