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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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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4] 文匯論壇.立法會無權譴責全國人大

梁美芬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會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國家立法及最高權力機構的決定,屬國家行為;香港立法會作為一個地方立法機構,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行譴責,明顯是越權及違憲。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進行解釋,並就特首政改報告作出決定,指明○七年及○八年並不適合進行雙普選,亦提及○八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功能團體與直選產生議席比例不變。

 這次決定使很多支持普選的人感到失望,有人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但違憲,且沒有法律約束力。亦有民主派議員堅持要在香港立法會討論並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筆者早前已撰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法合憲,且具法律約束力;香港立法會議員可以批評其決定過程諮詢不足或不合理,但不能說其沒有權力向特首的政改報告作出新的指引。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作為國家官員是必須向國務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的。

譴責人大顯示對國家機制無知

 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的是全國最高權力機構,而香港立法會是地方的立法機構,其地位只是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看齊,從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管轄。當年起草《基本法》時,為了尊重香港的政治傳統文化,保留了「香港立法會」一詞以形容香港當地的立法機構,保持了香港的議事程序與文化。但並不表示香港立法會的地位可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平起平坐,甚至高於全國的立法機構。香港《基本法》中有不少條文體現了香港立法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從屬關係。例如,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本地法案最後要送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六款,香港立法會有權對涉及香港公共利益的議題作出辯論;香港政制改革的問題涉及香港整體利益,香港立法會就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行討論是無可厚非的;不過,討論議題與在立法會辯論通過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不能混為一談。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改的解釋與就特首政改報告的指引對香港政改的方向起著決定性作用;香港立法會討論政改問題時必然會討論到有關決定,而個別議員對有關決定表不滿也是可以的;不過,作為立法會整體,要以地方立法機構的地位去通過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必會更加引起中央的強烈反應,並更使其認為香港不只普通老百姓,甚至連立法會議員,立法會本身作為地方的立法權力機構,都對中國的機制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不更使中央政府對在香港加快普選步伐更沒有信心嗎?

法院無權插手國家行為事務

 在年初,筆者曾經參加一個小型的座談會,席上有人認為香港立法會在《基本法》七十三條第六款的權力是無限的;他們認為所謂辯論與香港公共利益有關的問題可以包括討論要求國家主席下台或支持「台獨」等議題。筆者同意在立法會的辯論議題上,凡涉及香港公共利益的,應該一律容許。問題是有關的公共利益議題若牽涉到中央政府的責任、中央與地方關係甚至是國家行為,香港立法會有沒有權插手呢?

 有關國家行為的管轄權,《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清楚規定香港法院無管轄權。即是說,香港法院無權插手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務。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國家立法及最高權力機構的決定,屬國家行為;香港立法會作為一個地方立法機構,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行譴責,明顯是越權及違憲。即使有議員提出司法覆核,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亦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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