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5] 立會動議反人大違基本法
廉希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近日,我來香港講學,在報紙上看到立法會議員李柱銘要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修正動議,「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選舉的決定,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否決了這項動議。我認為立法會主席的否決行動,既是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更符合基本法有關香港的憲制地位的規定。因為,李柱銘的這項「譴責」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的動議,根本就是違憲和違反基本法。
人大集中全國各族人民意志
香港的立法會為甚麼不能提出反對國家的動議,這是中國國家體制和香港的地位所決定的。世界上的國家體制是多種多樣,有單一制、聯邦制、邦聯制等,其最大的區別是權力來源的不同。美國實行的是聯邦制,其中央政府的權力是由五十個州賦予的,其來源是自下而上。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權力來源是自上而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集中了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徵,所有的權力屬於中央。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得到中央的授權,實行高度自治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屬於中央人民政府,這些都清晰地寫在憲法和基本法上面。
「譴責」動議超越立會權力
根據這些條文,香港的立法會是屬於地方行政區域的立法機構,它的立法權也是全國人大授予。而且,立法會在立法的過程之中,也不是完全獨立的,它需要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定的制約。按照基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雖然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但是,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就可以將法律不作修改地發回,使其立即失效。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立法會之間,是一種上下的關係,在單一制國家,不能以整個下級機構的名義公然對抗和反對上級。因此,立法會如果允許在大會上提出反對,甚至是「譴責」中央的動議,顯然和香港的憲制地位不符,也是超越了立法會的權力。即使在實行聯邦制和其他較為鬆散體制的國家,也很少出現以區域的立法機構名義,反對或對抗整個國家最高權力的行為。
香港回歸後,實行的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中央和香港的關係由基本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中央不干預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在有必要行使權力時,也必須按照基本法辦事。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的解釋以及對香港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選舉方法的決定,是行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規定的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在整個過程之中,人大常委會也是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事先徵詢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意見,也廣泛聽取了香港社會各界的聲音,完全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立會主席依法辦事否決動議
李柱銘聲稱,如果立法會不能提出反對中央的動議,就限制了立法會的權力。這是不正確的說法。首先,整部基本法,沒有一條條文賦予立法會反對中央的權力,也就根本沒有所謂限制立法會權力的問題;其次,按照立法會的議事規則,立法會議員是可以提出沒有約束力的動議。但是,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也指出「立法會的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能與本法(即基本法)相抵觸」,這就說明立法會議員並非能夠漫無邊際、不受任何約束地提出任何動議,所有的動議的內容都必須符合基本法以及基本法所規定的香港所處的憲制地位。
當然,基本法保障港人言論自由,如果對中央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甚至不滿,都可以按照合法的方式來表達,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也不受法律追究。不過,李柱銘在立法會上提出「譴責」動議,是一種違反基本法的行為,立法會主席否決其動議,也是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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