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6] 文匯論壇.立法會應尊重人大釋法與決定
劉漢銓 港進聯主席 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的立法權是人大授予的,在這樣的憲制關係下,立法會顯然不能提出反對或「譴責」人大的動議,無論用詞是「激烈」還是「溫和」,都不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本會在辯論馮檢基議員議案的時候,人大常委會已於4月26日就行政長官提交予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作出決定。人大常委會不僅接受了行政長官報告中○七年行政長官、○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應予修改」的建議,而且接受了報告中「應予修改」所「必須顧及」的九項因素。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指明○七年及○八年並不適合進行雙普選,亦提及○八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功能團體與直選產生議席比例不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實際上隱含了對4月6日的釋法文本的詮釋。人大常委會4月6日的釋法已成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本會應尊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這是香港回歸後的憲制地位所要求的。
人大決定有充分法理依據
港進聯認為,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有充分的法理依據。在整個過程之中,人大常委會也是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事先徵詢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意見,也廣泛聽取了香港社會各界的聲音,完全符合情、理、法。
1999年2月26日,由五位大法官組成的終審法院作出一致性的澄清判決,宣告「我等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種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種權力是不能質疑。」請注意該判詞不但指「釋法」,而且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和程序「行使任何權力」。這自然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
九因素符合基本法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香港特區是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得到中央的授權實行高度自治。這些都清楚寫在憲法和《基本法》裡面。《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根據這一條文,本會的立法權是全國人大授予。在這樣的憲制關係下,本會顯然不能提出反對或「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動議,無論用詞是「激烈」還是「溫和」,都不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馮議員指行政長官報告提出的九項因素,是設下「關卡」,窒礙民主發展。這不是事實,因為九項因素的精神早已存在於《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中,是一貫的,不是行政長官報告發明的。該九項因素,本港社會已討論多時,社會各界對這九項因素已有一定的理解。九項因素為討論和選擇○七特首、○八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提供了一個理性的框架。否則,日後的政制發展討論只會變得「無邊無際」,毫無方向,具體方案更無從談起。
特首報告已廣泛諮詢民意
行政長官提出的報告,是奠基在廣泛諮詢民意的基礎上。專責小組二號報告指出:截至四月三日為止,專責小組約見了86組團體和人士,聽取了他們對有關原則及法律程序問題的意見。共收到約660份市民的信件、傳真和電郵。專責小組與各團體和人士會面後,把他們就有關原則和法律程序的十二條問題所表達的意見,整理為會談撮要初稿,交回他們核實內容,並徵求他們同意公開有關記錄。既然行政長官提出的報告已經廣泛諮詢過,何必再重複呢?這只會拖慢政制發展步伐。所以,港進聯認為,要求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補充報告,是沒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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