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6] 立法會無權「譴責」人大
龍瑞卿 屯門區議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進行解釋,並就香港政改方案作出決定後,泛「民主派」想在香港掌權的好夢落空,自然又會情緒化地大鬧一場,這已是預料之內的事,豈料繼情緒化表現之外,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李柱銘竟向立法會提出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動議,被立法會主席斷然拒絕。李柱銘指立法會主席的決定值得商榷,並聲稱考慮提出司法覆核。此項譴責議案倘由其他議員提出,市民還可理解這些議員的憲政意識薄弱,甚至可以懷疑其能力和水平,但是由大律師的李柱銘提出,那可是別有企圖和居心了。因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國家立法及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是國家行為;而香港立法會只作為一個地方立法機構,要對人大常委會作出譴責,明顯是違憲及越權的事,李柱銘不可能不懂。
立會不能凌駕人大
《基本法》中有不少條文表明了香港立法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從屬關係。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因為要照顧到兩地文化和管治制度的差異,為了尊重香港的生活和政治文化、保留了香港立法會(局)、保持了香港的原議事制度。這並不是表示香港立法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脫離從屬關係,甚至凌駕於全國人大之上。
香港立法會作為一個地方立法機構,只可議論涉及香港公共利益的事項,倘有關公共利益事項涉及到中央政府的責任,中央與地方關係甚至是國家行為時,香港立法會均無權插手,無論我們接受與否,這都是政治現實。讀者還記得否?一九九九年二月,香港終審法院在「無證兒童」一案中,由五位大法官組成的終審庭作出一致性的判決宣告:「我等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一五八條所具有的解釋《基本法》權力,及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種解釋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規定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種權力是不能質疑的」。
「譴責」動議貽笑國際
終審法院終審庭的判詞不但指「釋法」,還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基本法》條文和程序行使「任何權力」,這自然包括今次的「政改釋法」決定。個別議員對今次政改的諮詢過程、決定的內容表達不滿是可以理解的,倘若以立法會整體通過譴責人大常委會動議,不但會貽笑國際,更會惹來內地猜疑,香港連立法會議員都對《基本法》這麼無知,還談什麼民主、法治,更遑論普選了!泛「民主派」這樣情緒化地意氣用事,看來只會斷送香港的民主進程,將香港人的福祉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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