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7] 校本管理確保向納稅人負責
羅范椒芬 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
各位作為納稅人,有權知道政府每年為資助學校提供的資助額合共達240億元。一所開設30班的標準中學所需撥款約為3,800萬元,一所小學所需的相應撥款則約為2,200萬元。這筆撥款中,約有八成半用於薪酬開支。
為了讓學校在資源運用方面有更大靈活性,政府自2000年起為學校提供整筆的學校發展津貼,此舉深受校長和教師歡迎。我們打算把這項措施的推行範圍逐漸擴大至包括所有非薪酬津貼,換言之,將來學校會有充分的酌情權,按照其需要和工作優次,自決運用整體津貼額的15%。
權力下放已是全球趨勢。過去多年,當局透過質素保證視學及較近期結合校外評核的學校自我評估方法,逐漸由監控轉而監察教育成效。學校必須從內部發展專業能力,以反映、評估及尋求不斷進步。
隨著學校享有更多靈活性和權力,政府有責任設立監察和制衡的機制,確保學校以負責任的態度及適當地運用納稅人的金錢。不論何時,我們都要確保任何開支均以學生的利益為出發點,這是至為重要的。
學校接受政府資助,每所學校就是一個獨立的成本中心,因此每所學校均應成立自己的校董會,由主要有關人士參與,包括辦學團體、家長、教師、校友和社區人士,並對自己的決定負責。這就好像商界的董事會一樣,根據法律規定,一間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必須包括非執行董事,以便對公司進行獨立監察。
家長和教師最熟悉學生,因此,對於應該如何使用納稅人的金錢,以配合學生的需要,家長和教師都應該有發言權。所以,我們才建議在校董會內加入由家長和教員選出的代表。
經過多年商議後,條例草案在現階段容許辦學團體委任校董會內最多60%的成員,而家長和教員代表分別減至各兩席,合共只佔一票。儘管如此,家長和教師亦接納有關安排,因為他們只是希望自己的意見有人聽取,可以與學校合作,使學生得益。因此,參與學校運作和提高學校運作的透明度以及問責性才是關鍵。
因此,概括來說,引進有家長及教師參與的校本管理原因有三個:增加學校的透明度及問責性、確保納稅人的金錢得到妥善運用,以及提升學校教育的質素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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