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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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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8] 不容立法會挑戰人大

 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負責人昨日發表談話,對有立法會議員要在立法會提出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政制問題決定的動議,表示高度關注。中聯辦負責人嚴肅指出了事件的嚴重性:這種動議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只要列入立法會議程,無論該動議是否通過,都不能改變與憲法規定的國家體制對抗的實質。中聯辦所表達的嚴正立場,是對極少數企圖利用立法會挑戰人大作為的當頭棒喝。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的規定,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就香港政制問題作出決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性文件,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不容質疑和挑戰。包括立法會在內的整個香港特區,有責任執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豈容極少數議員以立法會的名義進行對抗?

 香港特區的立法會,無權提出反對國家的動議,這是由中國的國家體制和香港的地位所決定的。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權力來源是自上而下,所有的權力屬於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集中了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徵。香港特區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是在中央的授權之下實行高度自治。這些都清晰地寫在憲法和基本法中。香港的立法會是屬於地方行政區域的立法機構,它的立法權也是全國人大授予。地方機構當然不能對抗中央。基本法七十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無權提出涉及政治體制的議案。因此,立法會如果允許在大會上提出反對中央的動議,顯然和香港的憲制地位不符,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限。

 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昨日否決民主黨何俊仁有關遺憾和不滿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動議,認為其動議針對人大常委會作出指控,有可能貶低人大常委會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不符合立法會的規程。這是合法的,也很有必要。香港基本法並沒有賦予議員不受任何約束提出任何動議的權力。立法會議員無權提出抵觸基本法的動議。

 民主黨負責人聲稱立法會主席否決該黨議員的動議,會影響立法會言論空間。這完全是誤導之說。某些「民主派」議員在不同場合發表了多少反對人大決定的言論,他們的這種言論自由並沒有受到甚麼限制,但是,企圖利用立法會與憲法規定的國家體制對抗,則是絕對不能容許的。這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而是要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尊嚴和權威。(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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