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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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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3] 司法機構不可無制衡

陳 立

 報道指立法會正研究現職法官免職程式,建議免職法官需經特別委任的審議庭研究,在行政長官同意並公開之前,由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商討,以議案方式在立法會通過才能生效。有關法官的失職問題,《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予以免職。」

應設司法申訴專員制

 香港律師會不滿有關建議未有設立機制,處理針對法官和司法機構人員的投訴,堅持應設立司法申訴專員制度;建議卻遭司法機構政務長否決。司法機構以此舉可能損害「司法獨立」為由,表示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親自委任小組擬備《法官行為指引》;有關成立司法機構的申訴機制已擾攘了不少日子;擁有權力的人絕對不願意權力受制衡。「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

 香港的行政機構面對種種的困境及挑戰,行政長官亦被認為沒有充分發揮「行政主導」。對於權力機關的制衡,直接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司法機關的權力,可以說比行政機關更大,尤其是香港社會什麼事情都交給法庭裁決,法官的話就變成金科玉律的真理一樣。

 然而法官亦是人,就連終審法院大法官亦在過去幾年紛紛被批評判錯案,如居留權案,又例如前法官王見秋出現雙重福利問題,以及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近期頻頻被批評過分干預行政決定及大學撥款問題等。香港律師會提出司法申訴機制肯定是「冰封三尺」,必定是過往已出現不少類似的投訴,而只是投訴無門。

司法權力龐大卻欠制衡

 法官亦是人,亦會有其偏見、喜好及信念。香港司法權力龐大,可以作出各種對香港社會及市民有重大影響的司法決定,若沒有制衡,香港人亦會質疑這些權力是否得到合理運用,有否偏私?

 法治精神強調「沒有人可以自己審自己」,法官亦如是。若《法官行為指引》最終亦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審閱,它能有多大的公正性及在其執行上是否公正及透明,將成疑問。沒有人可無慾無求,一個由人組成的司法機構擁有幾乎絕對的權力,卻沒有其他獨立於司法機構的制度去制衡其權力的實施,司法機構以「司法獨立」為由拒絕司法申訴專員制度的成立就等如政府部門不會歡迎申訴專員去調查他們失職的行為一樣,有損了其大公無私的形象及欠缺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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