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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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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6] 梁愛詩反駁對人大釋法及決定的謬誤

 謬誤1:決定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回應:1.在聯合聲明草簽的時候,07/08年普選,並不包括在雙方的協議之中;

 2.「決定」按《基本法》的規定作出,沒有違反聲明中強調的「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原則;

 3.香港特區享有的民主、自由和人權,明顯較1984年殖民統治時大得多。

 謬誤2:決定破壞法治。

 回應:1.「釋法」並沒有修改《基本法》,只是將有關條文說清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

 2.決定按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進行。人大常委會特別遣派小組到深圳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人士和專責小組的意見,審議過程,符合人大常委會的議決程序;

 3.要求人大常委會不要行使釋法權,或答應以後都不使用這個憲法上的權力,甚至要求以後各屆人大常委會都不再行使這些權力,是違憲違法,不符法治要求的。

 4.《基本法》是人大按中國法律通過的全國性法律,是另外一個司法管轄區立法機關所制定。香港以創新和開放的態度去理解《基本法》,並不損害普通法的制度或破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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